(2015)凉民初字第6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亚忠与柴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忠,柴吉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836号原告张亚忠。被告柴吉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忠与被告柴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询问,被告亦表示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桂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万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