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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6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志钢与被执行人廖坤如、曾秀榕、涂深章、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钢,廖坤如,曾秀榕,涂深章,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691-1号申请执行人林志钢,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廖坤如,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曾秀榕,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涂深章,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强、涂深章在龙岩市公路局漳平分局有工资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志强在龙岩市公路局漳平分局除每月保留1000元生活费外的所有收入,直至扣满借款本金人民币313600元及利息。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涂深章在龙岩市公路局漳平分局除每月保留1000元生活费外的所有收入,直至扣满借款本金人民币3136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