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与郭立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郭立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466号原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西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080123-9。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黑丽丽,该公司职员。被告郭立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立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