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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00544号原告韩某某,女,198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海凡,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