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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伟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4刑初6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辩护人龙贤富、李婷,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阳、代理检察员杜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及其辩护人龙贤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3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被告人陈伟涉嫌贩卖毒品,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来到被告人陈伟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某某号的家实施抓捕。在抓捕的过程中,被告人陈伟趁机逃脱。公安机关随即在上述地点进行搜查,并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1袋、塑料袋包装的圆形片剂7袋、无包装的圆形片剂23颗。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圆形片剂共重92.07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查获的白色粉末净重0.72克,为毒品氯胺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2.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陈伟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揭发徐某某、欧阳某某涉嫌毒品犯罪,并提供重要线索,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欧阳某某贩卖毒品案,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伟当庭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被告人陈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伟归案后揭发他人涉嫌毒品犯罪,并提供重要线索,业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欧阳某某贩卖毒品案,具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人陈伟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陈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被告人陈伟涉嫌贩卖毒品,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来到被告人陈伟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某某号的家实施抓捕。在抓捕的过程中,被告人陈伟趁机逃脱。公安机关随即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并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1袋、塑料袋包装的圆形片剂7袋、无包装的圆形片剂23颗。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圆形片剂共重92.07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查获的白色粉末净重0.72克,为毒品氯胺酮。被告人陈伟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揭发徐某某、欧阳某某涉嫌毒品犯罪,并提供重要线索,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欧阳某某贩卖毒品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10张,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关于被告人陈伟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2015)198号现场检测报告书、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蔡公(刑)行决字(2015)1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伟户籍信息、被告人陈伟举报欧阳某某、徐某某涉嫌毒品犯罪的调查结果说明2份,附有拘留证、逮捕证、讯问记录、毒品检验鉴定书的复印件,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侦查员黄帆、沈越的书面证词、侦查民警王某某、陈某出具的《抓获经过》,武汉市公安局武公禁毒技检字(2015)第JD1715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搜查、扣押、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2.07克,毒品氯胺酮0.7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伟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和被告人陈伟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伟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揭发徐某某、欧阳某某涉嫌毒品犯罪,并提供重要线索,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欧阳某某贩卖毒品案,有立功表现的控、辩意见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但结合本案中被告人陈伟的毒品犯罪事实,其辩护人关于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伟的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念慈人民陪审员  吴清安人民陪审员  余昌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甘 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