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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杨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杨宗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428号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负责人陈孟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广强,该公司杨家泊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凤洪,该公司滨海事业部办事员。被告杨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被告杨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自愿、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尹志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暻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