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熊德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宋海军、于爱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德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宋海军,于爱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熊德均,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马秀云,系原告的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陈长远,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燕,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张利峰,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晓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军,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王丽雪,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爱吉,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德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宋海军、于爱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德均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海军、于爱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德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德均撤回对被告宋海军、于爱吉的起诉。审 判 长 史永举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人民陪审员 王心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