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市博物馆诉被告闫菊英、祁忠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博物馆,闫菊英,祁忠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399号原告汉中市博物馆,住所:汉台区东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43595589—3。法定代表人卢辉,馆长。委托代理人孟德生,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永胜,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菊英,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汉中市人。被告祁忠会,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中市人。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汉中市博物馆诉被告闫菊英、祁忠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二被告已主动退回所租赁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晏 旭人民陪审员 景 莹人民陪审员 蔡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姝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