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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辛民英诉东港市公安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民英,东港市公安局,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681行初15号原告辛民英。被告东港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振喜。第三人于花。原告辛民英诉被告东港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辛民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付原告。审 判 长  王家丰审 判 员  刘志义人民陪审员  孙玮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