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苏肯明与广州市庆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前进支行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1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肯明,广州市庆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前进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197号原告:苏肯明,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谢志民,是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波,是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庆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吴广波。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前进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钟卫东,职务: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肯明诉被告广州市庆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前进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肯明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肯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肯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苏肯明负担。审 判 长  冯楚欣人民陪审员  何伟峰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