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丁占权与姚镇华、丁立春、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占权,姚镇华,丁立春,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51号申请人丁占权。被申请人姚镇华。被申请人丁立春。被申请人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申请人丁占权因与被申请人姚镇华、丁立春、隆化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镇华、丁立春所有的位于隆化县职教中心正门南第五个两层72㎡的门脸(现出租给先得月餐厅)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72000元,申请人以自有的承德市双桥区桥东北山碧麓家园4#楼2-603房屋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姚镇华、丁立春所有的位于隆化县职教中心正门南第五个两层72㎡的商业用房(现出租给先得月餐厅)一套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丁占权所有的承德市双桥区桥东北山碧麓家园4#楼2-603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指定由财产所有人保管,如须出租,须将租金提存至隆化县人民法院,但不得进行买卖、赠与、设定抵押等非法处置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收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