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发启与徐五、司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启,徐五,司桂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张发启,男,生于1971年12月27日,汉族。被告徐五,男,汉族,被告司桂云,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发启诉被告徐五、司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启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五、司桂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发启杰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五、司桂云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启撤回对被告徐五、司桂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张发启承担。审判员 邹长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