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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发启与徐五、司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启,徐五,司桂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张发启,男,生于1971年12月27日,汉族。被告徐五,男,汉族,被告司桂云,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发启诉被告徐五、司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启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五、司桂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发启杰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五、司桂云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启撤回对被告徐五、司桂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张发启承担。审判员  邹长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