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特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玉如申请宣告王压西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特字第07号申请人王玉如,女,193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王玉如要求宣告王压西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07年12月,被申请人王压西从成都市金牛区家中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仍无音讯。她本人自2003年预退后一直在攀枝花市居住,2006年1月,被申请人王压西到北京给她女儿赵瑜带孩子,不到半年功夫又回到攀枝花市。2007年她女儿准备在成都给她买套房子,叫她将女儿在攀枝花的住房卖掉。所以被申请人就在这段时间准备卖房的一切事宜,大约8、9月才把女儿赵瑜的房子卖掉。这样她在攀枝花市没有什么牵挂,而且父母早就在黄小燕家,这才决定到成都投靠黄小燕一起生活。被申请人王压西因早年离婚,家境不顺,心情自然不好,自卑感很严重,加上她与上下两代的代沟问题,使她接受不了这个现实。所以于2007年12月2日离家出走,从未与家人联系。走时手机、衣物一样都没带走,特申请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宣告王压西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压西,女,汉族,1959年2月16日生,系攀钢机制公司退休职工,住攀枝花市东区,身份证号***。系申请人王玉如长女,1991年初与前夫赵学维(2004年3月26日因病去世)协议离婚,两人共同生育一女赵瑜(已成年),2007年12月,王压西前往成都市其妹妹黄小燕家中玩耍,12月2日王压西离家未归,家人遂组织人员进行寻找,并向成都市金牛区北巷子派出所报案,家人回攀后继续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3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王压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压西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压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根据其情况,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压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晏 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