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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43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威,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9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威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威于2015年12月15日2至3时许,在本区×家具厂宿舍内,窃取被害人叶×1的黑色皮质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85元)、伊索牌手表1块(无法作价)。被告人杨威被当场抓获,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1的陈述,证人赵×1、叶×2、姚×、王×、赵×2、高×的证言,起赃经过,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威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杨威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威盗窃犯罪未遂,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万 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晓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