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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熊德民与袁立勇、涂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德民,袁立勇,涂美霞,罗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569号原告:熊德民,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袁立勇,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涂美霞,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被告袁立勇之妻。被告:罗锐,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德民诉被告袁立勇、涂美霞、罗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德民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袁立勇、涂美霞、罗锐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德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袁立勇、涂美霞、罗锐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