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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韩明凯与韩宝明民间借贷纠纷(2016)鲁0214执31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凯,韩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韩明凯,农民。被执行人韩宝明,农民。申请执行人韩明凯与被执行人韩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