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韩明凯与韩宝明民间借贷纠纷(2016)鲁0214执31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凯,韩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韩明凯,农民。被执行人韩宝明,农民。申请执行人韩明凯与被执行人韩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