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字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景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景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字923号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中村路110号2幢3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陈海英,董事长。被告:朱景悦。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景悦物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丽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丝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703民初字923号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中村路110号2幢3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陈海英,董事长。被告:朱景悦,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231号。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景悦物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丁丽娜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陈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