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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9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6年1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1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殿均、王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5月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办理了一张长城信用卡,卡号为×××。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又在中国银行官方网站上申请办理一张长城信用卡,卡号为×××。后王某某开始使用信用卡透支及消费,截止2015年12月11日,卡号为×××的信用卡积欠银行本息及滞纳金合计16851.73元,其中本金13003.77元。卡号为×××的信用卡积欠银行本息及滞纳金合计20754.80元,其中本金15998.00元。上述两张信用卡合计透支37606.53元,其中本金29001.77元,利息4011.46元。在其透支违约期间,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对王某某进行催收,但王某某一直未能归还欠款。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于2016年1月20日归还了上述两张信用卡全部透支本息及滞纳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复印件、中银信用卡加急办理确认书复印件、单位收入证明、中国银行信用卡数据分析系统查询、信用卡账单查询、信用卡交易查询、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历史详细记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欧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申领信用卡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在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透支款项,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宋红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