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唐嗣远与唐嗣辉,叶文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嗣远,唐嗣辉,叶文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987号原告唐嗣远,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唐雄伟,重庆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嗣辉,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叶文秀,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嗣远与被告唐嗣辉,叶文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嗣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嗣远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中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嗣远撤回对被告唐嗣辉、叶文秀的起诉。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