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故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448号原告:故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连理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希承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彦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