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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榆次区什贴镇人民政府与王丽萍、榆次区什贴镇中心卫生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榆次区什贴镇人民政府,王丽萍,榆次区什贴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次区什贴镇人民政府,地址:榆次区什贴镇什贴村。法定代表人孙军,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娟,山西正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萍,女,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委托代理人魏晓琳,女,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人,系王丽萍长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次区什贴镇中心卫生院,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什贴镇山庄头村。上诉人榆次区什贴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王丽萍、榆次区什贴镇中心卫生院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次区什贴镇人民政府以与被上诉人庭外调解处理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次区什贴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次区什贴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 雪审判员 温志光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