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桂海涛诉夏辉红、夏光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海涛,夏辉红,夏光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桂海涛,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晓明,系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辉红,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夏光辉,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原告桂海涛诉被告夏辉红、夏光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晓明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原为南昌市小毛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毛驴公司)的股东。2012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夏辉红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以股权转让方式将所持有的小毛驴公司40%的股权及未分配利润以人民币150万元转让给夏辉红,夏辉红于协议签订后3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部转让款;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12年2月28日,夏辉红受让股权后承担原告在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夏辉红应负责于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股权转让后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应向守约方按协议总金额支付每月3%的违约金,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由于被告夏光辉(系被告夏辉红之兄)为小毛驴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与夏辉红提出要求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2012年11月2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夏辉红于2014年2月27日前分批返还《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股权转让金和未分配利润合计人民币150万元;上述款项自2012年3月2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直至夏辉红还清欠款本息,利息按每月百分之二计算;夏光辉愿意为夏辉红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股权转让款和利息付清时止。《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协议履行全部义务,被告经多次催要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截止2013年2月28日,还有5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方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方支付原告利息62万元;三、被告方支付原告违约金29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夏辉红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小毛驴公司的股权转让被告夏辉红。2012年11月2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夏辉红(乙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由甲方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40%及现有未分配的利润一并作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150万元),乙方共取得公司90%的股权;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150万元,含股权转让金和未分配利润份额);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2012年2月28日;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将其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名下,乙方应修改公司章程,重新选举或任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2012年2月28日各方达成转让股权的相关协议,乙方违约并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协议再次明确,变更登记申请应在2012年11月30日之前办理完手续;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向守约方按总金额支付每月3%的违约金,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负责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2012年11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夏辉红(乙方)、夏光辉(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于2014年2月27日前分批返还2012年11月22日甲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股权转让金和未分配利润合计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150万元);协议各方同意上述款项自2012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直至乙方还清欠款本息;利息按股权转让金及未分配利润的每月百分之贰计算;2014年2月27日前,乙方提前偿还部分股权转让金及未分配利润的,利息按实际股权转让金及未分配利润和实际欠款天数计算,已偿还的股权转让金及未分配利润不再计算利息;丙方愿意为2012年11月22日甲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本协议为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金及未分配利润和利息提供担保,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金及未分配利润和利息付清时为止;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向守约方按总金额支付每月3%的违约金,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负责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夏辉红达成转让协议后,原告按约将其持有的小毛驴公司40%的股权及未分配利润转让被告夏辉红,小毛驴公司也完成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被告夏辉红分别于2012年12月2日、2012年12月4日、2013年1月31日、2013年2月28日向原告支付15万元、5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法庭调查终结前,被告夏辉红尚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含未分配利润额)50万元和约定的相关利息,被告夏光辉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催收未果,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居民身份证、二被告居民身份证、小毛驴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企业变更信息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将小毛驴公司的股权及未分配利润转让被告夏辉红,被告夏辉红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含未分配利润额),被告夏光辉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股权转让款(含未分配利润额)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息应以二被告实际欠款额为基数分段计算。二被告逾期付款后,原告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主张逾期利息,同时又按合同总金额的每月3%主张违约金,明显超出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对被告显失公平,应予调整。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海涛股权转让款(含未分配利润额)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夏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海涛股权转让款之利息(自2012年3月1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2年12月2日,自2012年12月3日起以13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2年12月4日,自2012年12月5日起以1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3年1月31日,自2013年2月1日起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3年2月28日,自2013年3月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三、被告夏光辉对被告夏辉红的上两项债务向原告桂海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光辉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夏辉红追偿;四、驳回原告桂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610元,被告夏辉红、夏光辉共同承担148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香芬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灵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