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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秀山与刘僧占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山,刘僧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山,农民。被执行人刘僧占,农民。杨秀山与刘僧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僧占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秀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僧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秀山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