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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10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岳某某,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德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