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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绥化德霖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李秀春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绥化德霖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秀春,绥化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民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绥化德霖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闯,住绥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春,住绥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涂万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讴,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绥化德霖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绥化德霖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柏树、刘闯,被上诉人绥化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涂万良及委托代理人方讴,被上诉人李秀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再民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霖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