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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亢某甲等诉叙永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甲,亢某乙,牟某某,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川0524行初1号原告亢某甲。原告亢某乙。原告牟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楚强,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法定代表人王明俊,镇长。委托代理人赵勇,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亢某甲、亢某乙、牟某某诉被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调查核实、责令改正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亢某甲、亢某乙、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楚强,被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张俊及委托代理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原告所在组包括水上公园40多亩土地在内的该组70多亩土地被地方政府征收,但叙永镇三八场村民委员会及主任曾某某(又称三八菜蔬场场长)对于征地补偿合同及补偿费情况拒绝向村民公开,侵害原告的知情权。叙永镇三八场村民委员会及主任违法截留应当发放给村民征地补偿款,并涉嫌安排他人冒领三八场村民应当获得的补偿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应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叙永镇党委书记递交了投诉信,2015年6月24日又向叙永镇人民政府寄送了一份投诉信,请求被告调查核实叙永镇三八场村民委员会关于水上公园征地补偿款领取及发放情况并责令其改正。原告后来也多次向叙永镇党委及镇政府询问相关调查进展情况,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法定权益,特诉请:1、确认被告不履行调查核实叙永镇三八场村民委员会关于水上公园征地补偿款领取及发放情况并责令其整改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川府土[2008]5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及川府土[2010]9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叙永县2009年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叙永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土地征收方案。随后,叙永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公开征地情况、叙永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公开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三八场村民委员会即按规定将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在村委会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并召开了群众大会宣布相关公告。2、2015年6月,三原告向叙永镇人民政府反映三八场村民委员会未公开征地补偿款及领取发放情况,并称三八场村民委员会及主任曾某某违法截留应当发放给村民征地补偿款,还涉嫌安排他人冒领三八场村民应当获得的补偿款。叙永镇人民政府接到反映后,即书面通知三八场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派人参加调查。后经调查核实,三八场村民委员会并无原告所反映的情况。综上,叙永镇人民政府已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查明:原告亢某甲、亢某乙、牟某某系叙永县叙永镇三八场菜蔬二社社民,原告所在社部份土地被征收,2015年6月24日原告亢某甲等人向被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邮寄“投诉信”,向被告申请调查核实叙永镇三八场村民委员会关于征地补偿款领取及发放情况并其整改,2015年8月7日被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向三八场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叙镇府发[2015]93号《关于公开三八场村二社征地补偿款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为:“三八场村二社群众牟某某、亢某甲、亢某乙向政府反映未将三八场村征地补偿情况向村民公开,现责成三八场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如属实,请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并将办理情况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镇人民政府。”2015年8月12日叙永县叙永镇三八场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关于三八场村群众反映三八场村二社征地补偿情况未予公开的回复》,该回复的主要内容为:“经查,我村所有征地补偿方案、均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并随时接受群众查阅”。至本案庭审时,被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所出示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其调查核实的职责,亦不能证明叙永镇三八场村村民委员会已向原告亢某甲、亢某乙、牟某某等人公开其反映征地补偿情况。原告亢某甲等人向叙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9月6日叙永县人民政府以叙府复决字[2015]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调查核实叙永镇三八场村民委员会关于水上公园征地补偿款领取及发放情况并责令其整改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上述事实有:三原告身份证、《关于公开三八场村二社征地补偿款的通知》、《关于三八场村群众反映三八场村二社征地补偿情况未予公开的回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被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依法负有依原告亢某甲、亢某乙、牟某某等人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责令整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2015年6月24日原告亢某甲等人向被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邮寄申请,被告虽作出关于公开三八场村二社补偿款的通知,但通知将本属于本机关的调查核实职责又责成被核实对象三八场村民委员会行使。至本案庭审时,被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所出示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已完全履行其调查核实的职责,亦不能证明叙永镇三八场村村民委员会已向原告亢某甲、亢某乙、牟某某等人公开其反映征地补偿情况,应继续完全履行职责。综上,被告主张对原告申请已履行职责的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叙永县叙永镇三八场村村民委员会关于三八场村二社征地补偿款领取及发放情况履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责令整改的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叙永县叙永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平审 判 员  杨传彪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