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和彬与劳光萍、卢运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和彬,劳光萍,卢运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朱和彬。被执行人劳光萍。被执行人卢运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和彬与被执行人劳光萍、卢运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劳光萍、卢运彩与申请执行人朱和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朱和彬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 慧审判员 郑喜成审判员 廖江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小凤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