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仁华与任云茂,周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华,任云茂,周志洪,代朝林,阮益素,张仁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412号原告张仁华,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任云茂,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周志洪,男,1973年1月1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代朝林,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阮益素,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娜,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张仁权,男,1970年2月4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冉光芬,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张仁华诉被告任云茂、周志洪、代朝林、阮益素及第三人张仁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仁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华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张仁华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张仁华负担。审判员 廖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