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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恢字第0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美众福利制鞋厂与天津市北辰区美众毛衣针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美众福利制鞋厂,天津市北辰区美众毛衣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39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美众福利制鞋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霍庄子村。法定代表人霍志兴,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美众毛衣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霍庄子村。法定代表人霍志会,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美众福利制鞋厂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美众毛衣针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0万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因给付时间较长,故双方均同意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有利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