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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257号原告:孔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佳代理审判员  肖峥人民陪审员  安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