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4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257号原告:孔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佳代理审判员 肖峥人民陪审员 安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