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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田江兵与欧阳添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添茂,田江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添茂,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李厚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江兵,男,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委托代理人:谢万雪,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阳添茂因与被上诉人田江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并且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欧阳添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立辉审 判 员  李雁羽代理审判员  林瑞环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现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