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伟宏与林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宏,林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王伟宏,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林金春,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智峰,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王伟宏诉被告林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智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宏诉称,被告林智峰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借去现金人民币50000元(以下未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请求判令被告林智峰偿还原告王伟宏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智峰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智峰因需用资金,于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王伟宏借款现金5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王伟宏收执。该借条载明“兹向王伟宏借来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本人愿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借款人:林智峰,2013年11月5日”。事后,被告林智峰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王伟宏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由被告林智峰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林智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伟宏与被告林智峰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林智峰负有清偿的义务。原、被告之间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王伟宏可随时催告被告林智峰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被告林智峰经催告后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借贷双方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根据当地交易习惯可视为约定按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原告王伟宏请求判令被告林智峰偿还借款50000元及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林智峰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智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宏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林智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 判 员 庄毅敏代理审判员 许惠琳人民陪审员 黄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