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昌春花与徐景义、张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报告(2016)湘0528执恢54号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昌春花,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景义,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国兰,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二、案由、案源和标的申请人昌春花与被执行人徐景义、张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本。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三、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现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承办人:朱继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