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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新春与许飞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春,许飞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730号原告:张新春,男,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被告:许飞鼠,男,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春诉被告许飞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新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张新春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