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6刑初45号公诉机关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公诉刑诉(2015)第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俊、任美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吴某某与孙某某签订了出租车手续及车大包协议,孙某某将一辆车牌照为冀FT****长城C30出租车及出租手续出租给吴某某,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从2013年至车辆报废。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冒充车主,将此车转租给张某某,租期至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收取张某某押金15000元,保险费4000元,月租3000元,共计22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将这费用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对张某某谎称车要大修,又将此车以车主的名义转租给与被害人王某某,租期至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收取王某某押金10000元,保险费700元,三个月租金9000元,共计19700元。吴某某将这费用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经张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吴某某退还张某某5000元后,不知去向。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对王某某谎称出车出了交通事故,又将此车以车主的名义转租给被害人曹某某,租期至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收取曹某某押金20000元,保险费2500元,租金3000元,共计25500元,吴某某将这费用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两个月后,车主孙某某与吴某某解除了承包合同,将车收回。被告人吴某某对曹某某称车出了交通事故,后不知去向。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借款抵押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对犯罪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犯罪的数额中有合理部分应予扣除。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吴某某与孙某某签订了出租车手续及车大包协议,孙某某将一辆车牌照为冀F****长城C30出租车及出租手续出租给吴某某,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从2013年至车辆报废。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冒充车主,将此车转租给张某某,租期至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收取张某某押金15000元,保险费4000元,月租3000元,共计22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将这费用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经张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吴某某退还张某某5000元后,不知去向。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共开11天车,被诈骗数额为15812元。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对张某某谎称车要大修,又将此车以车主的名义转租给与被害人王某某,租期至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收取王某某押金10000元,保险费700元,三个月租金9000元,共计19700元。吴某某将这费用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共开21天车,被诈骗数额为17432元。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对王某某谎称出车出了交通事故,又将此车以车主的名义转租给被害人曹某某,租期至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收取曹某某押金20000元,保险费2500元,租金3000元,共计25500元,吴某某将这费用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两个月后,车主孙某某与吴保安解除了承包合同,将车收回。被告人吴某某对曹某某称车出了交通事故,后不知去向。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共开11天车,被诈骗数额为23584元。被告人吴某某上述犯罪数额共计568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56828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张某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二元。三、责令被告人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王某某人民币一万七千四百三十二元。四、责令被告人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曹某某人民币二万三千五百八十四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佟晨人民陪审员王彩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晓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