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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叶青与淮北市达实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叶青,淮北市达实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叶青,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明川,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市达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刘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照,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叶青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达实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朱叶青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叶青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叶青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朱叶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海    鸥审判员 范向阳代理审判员孙玉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    梦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