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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秋江与雷开云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江,雷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张秋江,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14。被执行人雷开云,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4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雷开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雷开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开云有位于位于化州市鉴江区二中教师村十四米路河东区1段之三73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化市东房地字第号,土地证号:化国用(2012)第0000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雷开云位于位于化州市鉴江区二中教师村十四米路河东区1段之三73号房屋下的土地〔土地证号:化国用(2012)第00009**号〕。二、被执行人雷开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雷开云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雷开云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雷开云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香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