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8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8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5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邓州市雷锋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雷锋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处,被邓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3.2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丁某某正侧面照、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告知书、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付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兼)书记员  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