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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7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夏利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夏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7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负责人:叶烽,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夏利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昌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夏利华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华泰大厦703室房屋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916488元[建筑面积342.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2.36平方米。详见绍昌业估字(2015)第08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次公开拍卖。2016年3月11日买受人绍兴县中心会计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1227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夏利华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华泰大厦703室房屋[建筑面积342.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2.36平方米。详见绍昌业估字(2015)第08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绍兴县中心会计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绍兴县中心会计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起转移。二、买受人绍兴县中心会计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