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娄美娟与武汉兴创自动控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美娟,武汉兴创自动控制有限责任公司,方兴铭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196号原告:娄美娟。委托代理人:秦盛军,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兴创自动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第3幢5层5号房。法定代表人:方兴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骏,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锋,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方兴铭,男,汉族,1962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号**********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2********。委托代理人:罗骏,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锋,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娄美娟诉被告武汉兴创自动控制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方兴铭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娄美娟于2016年3月18日以在与被告武汉兴创自动控制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方兴铭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娄美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美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娄美娟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