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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庆礼与郭庆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礼,郭庆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郭庆礼(曾用名郭庆理),农民。被执行人郭庆腾,农民。申请执行人郭庆礼与被执行人郭庆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世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东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