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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6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会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小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芳,郭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6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刘会芳,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园丁小区11号楼6单元502室。被执行人郭小丽,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刘会芳申请执行郭小丽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小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750.43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年3月18日,郭小丽当庭支付了刘会芳案件款875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5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0元,刘会芳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