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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郑成荫、赵宏升与公茂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成荫,赵宏升,公茂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成荫,男,53岁。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宏升,男,48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茂强,男,48岁。再审申请人郑成荫与被申请人赵宏升、公茂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5)恒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鸡民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成荫申请再审称:一、鸡西煤业宏金煤矿有营业执照,属于民诉法规定的组织,因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给法庭营业执照,该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负责。同时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工伤认定应与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应依法确认郑成荫为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即赔偿8年的各项费用298万元。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赵宏升非法用工进行判决是错误的,综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再审。复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复查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关于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赵宏升非法用工属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申请人郑成荫自2007年3月到鸡西煤业宏金煤矿从事采煤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鸡西煤业宏金煤矿企业组成形式是个体,2007年7月该煤矿被国家安全监察总局发布公告宣布关闭,同时营业执照被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吊销,2007年9月申请人被砸伤。故申请人与该矿形成非法用工关系,此期间发生工伤,一审法院判决业主赵宏升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医疗终结时间自评残之日起医疗终结。2011年8月15日为定残日,申请人对该时间认可。申请人受伤时间是2007年9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治疗期间生活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各项赔偿金从申请人受伤时间起至定残日计算并无不当。申请人本次申请索要8年的工伤待遇,伤残津贴298万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于事实及适用法律与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一致,其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郑成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成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广东审 判 员  武建明代理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