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代西玲与被告代文江、代文红、代文利、代文兰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西玲,代文江,代文红,代文利,代文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820号原告代西玲,男,194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代文江,男,48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代西玲长子。被告代文红,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代西玲次子。被告代文利,女,51岁,汉族,住所地,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代西玲长女。被告代文兰,女,42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代西玲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西玲与被告代文江、代文红、代文利、代文兰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西玲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西玲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代西玲负担。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