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代西玲与被告代文江、代文红、代文利、代文兰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西玲,代文江,代文红,代文利,代文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820号原告代西玲,男,194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代文江,男,48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代西玲长子。被告代文红,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代西玲次子。被告代文利,女,51岁,汉族,住所地,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代西玲长女。被告代文兰,女,42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代西玲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西玲与被告代文江、代文红、代文利、代文兰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西玲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西玲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代西玲负担。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