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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大同市人,现住应县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X镇人,现住X镇X路X号楼X单元X号。上诉人杨某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周玉宝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