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大同市人,现住应县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X镇人,现住X镇X路X号楼X单元X号。上诉人杨某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周玉宝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