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03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从达、德璞复合材料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从达,德璞复合材料制品(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李从达,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德璞复合材料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卫村,法定代表人:任锋。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从达与被执行人德璞复合材料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德璞复合材料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新圩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德璞复合材料制品(惠州)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新圩支行44×××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269.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远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