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周全桂与曹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桂,曹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291号原告周全桂。委托代理人梅伯和,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曹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桂与被告曹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全桂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全桂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全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全桂负担。审判员 石磊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