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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周全桂与曹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桂,曹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291号原告周全桂。委托代理人梅伯和,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曹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桂与被告曹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全桂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全桂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全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全桂负担。审判员  石磊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