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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5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李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贵福,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少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少芳,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18,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李少芳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少华到庭表示因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