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赵洪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01号罪犯赵洪,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9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5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赵洪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洪,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