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于春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于××,农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于××诉天津市宁河区教育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作出(2016)津0117刑初68号刑事裁定,对于××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于××对天津市宁河区教育局的起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冰审 判 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张津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彬皓 来源: